两部门: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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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》《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,商務部、海關總署決定對《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(2025年)》(以下簡稱目錄)進行調整 。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:
一、將部分鋼鐵產品(詳見附件)納入目錄。
二、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上述貨物 ,應憑貨物出口合同 、生產商開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申領出口許可證 。商務部和受商務部委托的省級地方(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)商務主管部門及部分副省級城市(沈陽市、長春市、哈爾濱市、南京市 、武漢市、廣州市、成都市、西安市)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分工簽發(fā)出口許可證。在京國務院國資委監(jiān)管企業(yè)申領出口許可證,由商務部許可證局簽發(fā),其他企業(yè)申領出口許可證 ,由所在地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副省級城市商務主管部門簽發(fā) 。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商務部、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65號執(zhí)行。
三 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
附件:納入出口許可證管理的部分鋼鐵產品目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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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簽:氣流干燥設備